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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耐心调解督促 “要我履行”变“我要履行”
作者:孙钎溪、潘心雨  发布时间:2024-10-18 10:06:13 打印 字号: | |



“法官你好,我什么时候能去把欠的钱全部还清?”电话那头,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李某,电话联系的当天,该案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尚未届满。

然而,在案件的审理阶段,李某的态度可不是这样。2024年3月,被告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张某借款5000元但未出具借条。之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李某借故拖欠不还,故原告张某诉至法院。“我没有借原告5000元,那钱是我卖粮食给原告,然后他付给我的钱,我没有欠原告借款!”庭审中,李某反复表示,没有向张某借过款。

承办法官在对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进行甄别认证后,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依法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5000元。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原本关系不错,后因一些琐事闹翻,矛盾越积越深。





承办法官并未一判了之,而是积极向原被告进行释法说理,并就双方的矛盾进行调解,告之双方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份权利都应得到相应的保障,每一份义务也必须得到忠实的履行,引导督促李某尊重判决,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促使李某由“要我履行”转变为“我要履行”。在事先联系法官表示要积极还款后,2024年10月15日,张某和李某来到泗洪法院,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李某当场支付了5000元欠款,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拟稿:孙钎溪、潘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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