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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还款实事 虚假陈述被严惩

作者:孙钎溪、潘心雨  发布时间:2024-10-21 10:04:03 打印 字号: | |

人无信不立,诚信诉讼是对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要求。虚假陈述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将会受到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依法对故意隐瞒还款实事进行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告杨某开具了“不诚信罚单”。


据了解,被告陈某向原告杨某借款100000元,当天原告杨某就将款项转账到被告陈某的银行卡上,被告陈某出具一份借条,约定了月息和借期。借款后,被告陈某分多次共计还款11800元。余款经原告催要未果,故杨某到法院提起诉讼。

看似明了的案件,在庭审时却出现了“意外情况”。庭审中,被告陈某表示,借款当天,就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向原告还款30000元。然而原告声称没有收到被告的还款。

经承办法官询问,被告陈某表示还款当天还有共同的朋友刘某在场,且刘某拍摄了还款视频。在承办法官的严格审查下,这条证据视频揭开谎言,露出了真相。原告杨某承认了被告陈某于当日的还款。



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故意隐瞒被告陈某的还款事实。庭审中,经多次询问,原告杨某坚称未收到被告陈某偿还的30000元,其行为已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违反了诚信原则,应予惩戒。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造成的影响及认错情况,遂依法作出对杨某罚款10000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

虚假陈述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应对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的证据。对于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碍案件正常审理的行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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