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泗洪法院在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时,针对该案装修价款约定不明的情形,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装修价款进行协商确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王某经朋友介绍,对陈某承包的某办公楼翻新项目中的卫生间及过道地砖进行翻修,但在翻修前,双方并未就装修价款作出明确约定。对于卫生间,王某虽向陈某发送了翻修价格清单,但陈某明确回复“过来见面说”;对于过道地砖,王某虽向陈某提出“最低加六千”,但陈某明确回复“加不了”。后王某按约完成了翻修,陈某也支付了7000元装修款,但因双方装修价款约定不明,双方对余款产生争议。
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陈某一开始持抗拒态度,不愿补充协议,坚持要求进行市场询价或司法评估。承办法官又向双方释明,自行补充协议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精力,双方最终协商确定余款为12000元,并当庭一次性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