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泗洪法院在审理三起劳务合同纠纷关联案件时,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以判促调”的原则,抓住问题关键点,以快速判决促使当事人快速履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某公司与张某等三人签订项目计划书,雇佣张某等三人为其养殖场施工及管理工作,约定每月工资7000元、6000元、3000元不等。后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员怀疑张某等人在联系施工队及采购物资时存在虚增价款问题,强行将张某等三人清退。公司认为双方只是签订了计划书,尚未签订正式的合同,还没有实际实施养殖,泗洪县劳动仲裁委也没有受理张某等三人的仲裁申请,拒绝支付任何工资。
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后认为,双方签订的项目计划书虽未明确约定实际工作范围,但项目计划书签订后,张某等三人已根据公司的安排进行畜棚的建设施工、畜苗的采购、场地清洁打扫及畜禽喂养等工作,公司即应按照约定支付工资。此外,公司实际负责人在计划书上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而非个人承担。
根据以上分析,并结合公司对自身状况的担忧,承办法官认为快速处理有利于推动案件实质化解,及时作出了判决。公司收到判决书后主动履行了款项,并申请承办法官为其出具案件结清证明,案件得到了快速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