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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督促履行 “案结”更要“事了”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9-02 09:13:34 打印 字号: | |

为帮助原告及时兑现合法权益,节约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金钱、时间成本,同时也帮助被告避免因执行立案后采取强制措施对个人及家庭造成负面影响。泗洪法院及时跟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届满日前债务人主动履行情况,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督促被告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近日,泗洪法院在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督促履行过程中,促使被告主动履行10万元的还款义务,但余款22万余元一直未能偿还。承办法官进一步梳理发现,该案在审理阶段,已冻结了被告公积金账户余额20余万元,在联系双方当事人核实情况后,根据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民事案件实质化督促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由承办法官李永居用原案号直接作出扣划裁定,将被告公积金账户余额划付给原告。



泗洪法院树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严格落实“谁审理、谁督促”工作责任,以“裁判未履行、责任不终止”的责任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倡导、鼓励当事人主动履行,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利变为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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