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泗洪法院向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马某某发出《自动履行义务证明书》,这是泗洪法院一个月内发出的第2份《自动履行义务证明书》。
2024年4月23日,马某某向庄某某借款200000元,后庄某某索要未果,故于7月3日诉至法院。后双方于7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自8月起,每月15日前偿还20000元,直至款项还清为止。但7月26日,马某某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全部借款、诉讼费以及律师代理费共203594元交付给庄某某,提前履行了还款义务。经马某某申请,泗洪法院为其出具了《主动履行义务证明书》。
泗洪法院结合民间借贷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审判与执行的衔接配合,采用“双提醒”工作方法,在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中添加执行预立案、预处罚告知书,执行申请注意事项以及执行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生效后应如实报告财产、拒绝报告或者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通过电话回访的方式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再次提醒,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利变为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