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转破”案件
即“诉讼审理转为破产审理”,指在诉讼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发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且法院对其破产案件依法具有管辖权,进而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清算、移送破产程序的案件。
2022年11月,某商贸公司召开牛奶供货会,收取部分商家支付的牛奶款。在陆续供货一段时间后停止供应货物,且联系不上。部分商家将该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商贸公司返还牛奶款。
泗洪法院执行裁判庭受理该案后,随即与其中一名原告进行沟通,释明《破产法》相关规定以及破产程序的优势。在得知多名商家为讨回牛奶款,想尽各种办法联系该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无果。后承办人员与该公司员工联系,确认该公司已停业,且欠付员工工资未发。
此类案件如果按照诉讼程序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通知、判决,再进入执行阶段,诉讼、执行时间成本较大,且在审理阶段该公司仅有的资产和潜在债权难以得到有效查控。执行裁判庭经查询关联诉讼、执行案件后,认为该公司已经具备了破产条件,向其中一名原告进行了释明,告知该公司已经出现了破产情形,如进入破产程序可以减少债权实现的时间成本。最终该原告作为公司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了对该公司破产的申请。
目前,泗洪法院已裁定受理了原告对该商贸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将案件移送至破产职能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