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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诚信“背书”,让信用修复——泗洪法院发出《自动履行义务证明书》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7-31 17:21:3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增强被告主动履行和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推动信用修复正向激励机制。近日,泗洪法院向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胡某、王某某发出今年第二份《自动履行义务证明书》。


2011年3月,胡某、王某某向张某某借款70万元,约定月息3分。后张某某索要未果,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胡某、王某某于2024年8月12日前一次性偿还张某某借款本息共75万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胡某即主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75万元转账至原告张某某账户,提前履行了还款义务。经胡某、王某某申请,泗洪法院为其出具了《主动履行义务证明书》。

此次向被告发出《自动履行义务证明书》,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对被告的主动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正向激励,从源头上减少了执行案件。下一步,泗洪法院将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牢固树立立审执一盘棋思想,通过“守信受激励、失信受惩戒”的具体司法举措,用法治质量服务保障诚信建设。

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情况是裁判结果的直观体现,也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反映。泗洪法院全流程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材料,提醒、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并在结案后根据当事人履行情况出具《自动履行义务证明书》,给予主动履行的当事人“信用重生”的机会,帮助化解其在信用评价、金融借款等方面遇到的阻碍,这既是正向激励当事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的务实举措,同时也是贯穿立审执一盘棋的重要体现,有助于从源头上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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