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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泗洪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民一庭、刑庭  发布时间:2023-03-15 11:24:31 打印 字号: | |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提振广大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推动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3月15日,泗洪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此督促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              


消费者放任损失扩大 销售者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何某向胡某购买水稻田除草剂。除草剂使用后,发现水稻不生长,矮缩。2018年8月,何某与胡某签订损失补偿协议,约定胡某对何某的减产部分进行补偿。2018年10月,何某对水稻亩产进行测量,发现亩产产量减少400千克。何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赔偿损失40万元。


【处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泗洪县农业委员会技术鉴定书,导致案涉土地上种植的水稻不生长、矮缩的原因中第一条就是除草剂药害。何某与胡某对减产部分达成了协议,胡某愿意承担减产损失,说明胡某清楚案涉土地肯定会出现减产情形,其也愿意对减产部分承担责任,故胡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何某在达成补偿协议后,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正常田间管理,对田间管理存在疏忽,灌溉、除草不及时,导致案涉田地存在干旱以及杂草过多的状况发生,其对后期水稻管理存在缺失,对扩大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以上事实,遂判决胡某对何某的损失承担60%责任。


典型意义

中国自古便有着重农意识,农业生产关系着千千万万农民的心。粮食种植关系着粮食最后收成,犹如高楼的地基,如地基不牢,则高楼无法建成甚至坍塌。农药、肥料就是地基中重要的基石,对地基的是否牢固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案中,何某水稻减产的主要原因是药害导致,这是无法逆转的,故胡某应对减产部分进行赔偿。但因何某对田间管理存在疏忽,灌溉、除草不及时,田地干旱、杂草过多,扩大了损失,对于其扩大的损失,应当由何某自行承担。


              案例二              


购买服务的消费者财产权利受损应获赔偿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刘某与甲公司签订《全程植保全程承包合同》,约定甲公司为刘某种植的500亩水稻提供全面的水稻植保技术服务,防治范围包括二化螟、稻飞虱、纹枯病等。合同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后甲公司实际为刘某提供植保服务。在对刘某地块提供病虫害防治服务过程中,因防治不当,致使涉案地块出现严重的纹枯病病害,部分病害发生至水稻的上部叶片,严重发病地块约占总地块面积的60%至70%。2018年10月,经当地农业委员会组织双方参与涉案地块测产,测产报告载明刘某自行管理防治的地块平均单产635.13公斤,甲公司参与管理防治的地块平均单产542.40公斤,产量差异92.73公斤。


【处理情况】

双方发生争议后,刘某及时上报当地农业委员会并申请测产,对原始证据进行了固定,为后期的诉讼做好了准备。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到当地农业委员会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甲公司在为刘某涉案地块水稻提供病虫害防治等全程植保过程中,并未向刘某告知用药情况,2018年7月至8月期间,其多次提供的防治服务,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防治效果,在防治期间出现了涉案地块大面积严重纹枯病病害,且2018年本县水稻长势良好,未出现普遍的、严重的纹枯病病虫害。故法院认定甲公司在防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除传统消费纠纷以外,购买服务、直播带货等新型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不断涌现,涵盖了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等各种类型。这是一起典型的服务合同纠纷,刘某所购买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品,而是一种服务,当提供服务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购买方作为消费者,其财产权利受损理应得到相应赔偿。


              案例三              


签订医疗美容整形合同需谨慎

【基本案情】

被告泗洪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经泗洪县某局核准于2017年12月4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中核定其医疗机构类别为医疗美容诊所,经营性质为营利性,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2018年10、11月份,某诊所、陈某经口头协商确定由某诊所为陈某开展隆鼻整形美容手术项目,陈某向某诊所支付了相关费用35,000元。同期,某诊所为陈某实施了假体隆鼻术,主治医师为张树功,该次手术某诊所填写了问诊表、鼻部整形美容手术术前告知知情同意书、手术护理记录单。因手术未成功,双方经协商确定由某公司进行修复即某诊所为陈某实施肋骨隆鼻术。2019年12月份,某诊所为陈某实施了肋骨隆鼻术,该次手术某诊所均未填写任何病历资料且未收取任何费用。原告陈某就上述医疗服务合同诉至泗洪法院,要求退还原告医疗费35000元,并赔偿原告105000元。

【处理情况】

法院认为:1、被告泗洪县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手术费用35000元;2、被告泗洪县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某105000元。判决后,被告泗洪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泗洪县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使用范围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医疗美容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求,从而接受服务,具有很强的消费色彩,应将其与普通的疾病、康复等医疗治疗相区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群众越发注意“颜值”,甚至为此焦虑,催发了不好的医疗美容服务,但极个别非法医疗美容机构利用这种焦虑,导致消费者“人财两空”。作为消费者,要有正确的审美观,但当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              


受托养殖户未履行合同义务需向委托方进行赔偿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1日、7月25日、8月26日,魏某与某食品公司签署三份肉鸭委托养殖合同书,合同约定某食品公司向魏某提供鸭苗,以及养殖期间的饲料等,魏某将成品毛鸭交给某食品公司按约定价格回收。后魏某向某食品公司交纳了保证金53000元,某食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魏某提供了鸭苗和养殖所需的全部饲料等,但魏某分三批向某食品公司交付毛鸭,但三次均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足额毛鸭,三次共欠鸭苗、饲料款186791.92元,扣除已付保证金53000元,尚欠133791.92元。


【处理情况】

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肉鸭委托养殖合同书》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如乙方计算亏损且双方终止合同的,甲方有权按计算亏损额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弥补亏损的,乙方仍应通过其他方式补足。本案三批鸭子经魏某在联营对账单上签字确认亏损合计186791.92元,扣除保证金53000元后,尚欠133791.92元,故魏某应支付某食品公司鸭苗、饲料款133791.92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司与个人签订委托养殖合同,是一种新型的养殖模式,既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经营,又可以让个人在家门口获得较好的经济收入,可以说是双赢。但在此过程中,如因一方之私,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则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此时,守约方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五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须承担责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军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徐某、周某莲(均已判决)销售的牛百叶是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泡发的情况下,仍从某、周某莲处购买并对外销售,价值共计1.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军非法获利380元。经鉴定,涉案牛百叶中检测出含有甲醛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抽样说明、检测报告等证据。


【处理情况】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军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具有致使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重大风险,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10月12日,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张某军承担刑罚的同时,支付销售价款一倍的赔偿金16000元并在县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关乎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在经营活动中,要树立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理念,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换来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