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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建立“诉破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3 10:51:24 打印 字号: | |

各县(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关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建立诉破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抓紧贯彻落实。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424

 

 

 

关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建立“诉破衔接”

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诉破衔接”机制,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更好发挥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有力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意见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系企业法人(含依法可以参照适用破产程序予以清算的组织,下同)的案件。

第二条(立案阶段的审查告知) 立案部门受理企业法人为被告的案件时,应书面向双方当事人告知有关申请破产权利事项,积极引导当事人对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法人被告主动提出破产申请。

第三条(转入破产程序的情形) 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企业法人被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当主动与破产案件审理部门会商并决定是否引导原告提出破产申请:

(一)歇业、停业、解散未清算、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其他负责人管理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三)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四)涉及多个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债权总额明显高于企业资产评估价值或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的;

(五)金融机构起诉要求对企业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行使抵押权或已有生效判决确认金融机构对企业土地使用权、房产享有抵押权,且企业无其他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的。

诉前调解过程中发现债务人企业具备以上情形的,可参照处理。

第四条(破产申请的移送) 当事人在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破产申请的,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破产的申请书、移送破产审查函以及可以认定企业具备破产原因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立案部门。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并移送破产案件审理部门审查。

第五条(破产申请的审查) 破产案件审理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时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并告知相关业务部门。

第六条(诉讼案件的审理) 破产案件审理部门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将破产案件受理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引导当事人撤回起诉,告知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当事人拒不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止本案审理,待管理人接管被告企业财产后恢复审理。

    破产案件审理部门裁定不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进行审理。

第七条(部门协同) 立案、民商事审判、破产审理、执行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诉转破衔接及时高效。相关条线应当加强对基层法院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导,确保“诉破衔接”工作有序推进。

第八条(效力规定) 本实施意见由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424日印发


 
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