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快全市法院“执转破”案件的审查及立案工作,经研究制定《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快“执转破”案件流转工作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快“执转破”案件流转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加快“执转破”案件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实践,制定以下意见: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律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被执行人因无办事机构无法确定住所地的,由注册地法院管辖。
2.各法院(含中院)对于本院管辖的“执转破”案件,应将案件材料具函直接移送本院立案庭,立案庭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当日登记立案,并在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移送本院破产审判部门审查,破产审判部门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并将裁定移交本院执行部门。
3.各法院(含中院)执行部门对于应由中院或者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转破”案件,应直接具函通过本院立案庭移送管辖法院,移送法院立案庭应在收到执行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后七日内移送管辖法院立案庭,管辖法院立案庭应在收到卷宗材料当日登记立案,并在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移送本院破产审判部门审查,破产审判部门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并在裁定作出后3日内将裁定书移交移送法院的执行部门。
4.移送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若干规定》及本院其他文件的要求完善移送材料,切实防止因移送材料不完备或者内容错误导致“执转破”案件流转拖延。
5.管辖法院认为对于所移送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5日内书面报中院破产审判部门处理,不得直接将案件材料退还移送法院。中院破产审判部门收到报送材料后,应立即会同中院执行部门研究确定,并在7日内书面通知管辖法院,管辖法院应按照本意见第3条规定的期限对案件进行流转。
6. 对管辖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人未提出上诉,但移送法院仍坚持认为符合“执转破”条件,可提请中院破产审判部门进行审查,如中院破产审判部门认为符合“执转破”条件应予受理的,可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7.各基层法院执行部门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立案庭满30日仍未收到相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裁定的,应立即报中院执行部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