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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还将房屋拆迁款转移?法院:判决拒执罪!
作者:陆 颖  发布时间:2022-11-15 10:00:15 打印 字号: | |



01

基本案情

 针对张某祥等人与宋某英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宋某英赔偿张某祥等人共计58178元。


判决生效后,因宋某英等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张某祥等人于2018年8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


泗洪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宋某英等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20年3月10日,经宋某英及其丈夫王某同意,泗洪县魏营镇财政所直接将宋某英房屋拆迁款76351元打入其堂弟宋某某账户,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据此,泗洪县人民法院遂以宋某英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泗洪县公安局侦查。


2021年12月30日,泗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宋某英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审查起诉期间,主动履行了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022年3月31日,泗洪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宋某英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02

法官说法

 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所有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要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本案中,宋某英明知自己有生效裁判确定义务未得到履行,仍将房屋拆迁款指定由其堂弟代领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虽然宋某英在提起公诉前积极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之前行为仍构成拒执犯罪,其在审查起诉期间的履行行为,可视为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本着严厉打击拒执类犯罪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并重的原则,泗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宋某英宣告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