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子小凯。201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小凯由母亲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小凯年满十八周岁。离婚后,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定期看望小凯。2022年,张某身边的家人朋友都说孩子与他长得一点都不像,于是张某就与小凯进行了亲子鉴定,经鉴定小凯并非张某亲生。张某无法接受这一现实,于是一气之下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支付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张某在没有抚养义务而受欺诈的情况下抚养小凯多年,为此支出的抚养费,被告应予返还。另外李某对感情不忠诚的行为已经给张某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而更为严重的伤害是,李某与他人生育子女,张某在受欺诈的情况下将小凯视若亲子地抚养、照顾,对小凯倾注了所有的父爱,投入了所有的精力,发现小凯并非其亲生子女对张某来说,在情感和精神上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故张某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 “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为男方非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致使男方误将他人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婚姻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应保持相互忠诚、理解和尊重。男方抚养非亲生子女,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感受到伤害。欺诈性抚养属于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