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在某省道处,驾驶小型轿车与李四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四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存在,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后双方因事故责任及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仅对事故存在的事实作出认定,未确认双方当事人在该事故中各自过错的原因力,故损害赔偿应考虑归责原则以及事故当事人各方原因力参与度的大小予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三作为机动车驾驶方对其无过错及非机动车驾驶方李四在该起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张三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应由张三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责任承担分为以下三种:
一、机动车之间,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应当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
二、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机动车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一方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