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2017年7月出生,系某幼儿园学生,平常和奶奶生活在一起。2021年4月,朱某某与表哥张某某(2017年3月出生)在放学后不知去向,朱某某母亲报警,经民警多方寻找,在朱某某居住的小区西侧围沟中找到两个孩子,经120到场确认,两个孩子已经溺亡。朱某某的父母认为小区所属的居委会对围沟管理缺失,起诉要求居委会赔偿各项损失1221582.5元。 泗洪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某溺水时为幼儿,系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明知小区西侧有围沟,可能会对幼儿构成威胁,但未进行直接监护,而是将监护责任交由其奶奶负责。事故发生当天,朱某某放学回家后,由于其奶奶疏于看护,造成孩子独自离开家中,未尽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其监护人的疏忽大意是导致朱某某溺亡的原因。被告居委会作为围沟的管理人,事故发生前在围沟边设置了乡贤护水公示牌及安全告示牌,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在河道的维护、管理上不存在过失,不应对朱某某的溺亡承担法律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安全,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监护人安全意识淡薄、监管不力,往往是导致未成年意外发生的直接原因。现代社会,隔代教养成为普遍现象,作为看护主力的祖辈大多年事已高往往有心无力,而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儿童活泼好动,容易对陌生、新奇的事物产生特别关注,同时因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通常不能有效防范和避免一般危险。因此监护人应谨慎有效地随身看护,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同时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提升未成年子女风险认知能力以及自我保护意识,有效杜绝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