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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守平安】为群众办实事 | 泗洪法院依法审理多起有害保健品犯罪案件
作者:刘永纪  发布时间:2022-04-11 16:53:52 打印 字号: | |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何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主观上明知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并进行销售,在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制裁。去年第三季度至今,泗洪法院共审结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13件1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该批案件为2021年泗洪县公安局集中打击的销售非法添加违禁成分的保健食品系列案件。被告人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棒老大”、“一粒神”、“特效伟哥”等保健食品,通过成人用品超市、便利店、药店进行销售,并宣称能提升性功能。经检测,上述保健食品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或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成分。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作为一种药物,应严格遵医嘱使用,生产者在所谓的保健食品中隐秘地添加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等药品,经营者往往选择小型便利店、成人用品店等场所进行销售,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摄入特殊药物,对其生命健康造成不可预知的后果。


法官提醒,生产者、销售者要肩负起社会责任心,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生产、销售让人民群众安全、放心、可靠的商品;消费者要树立自我安全意识,购买正规商家生产、销售的商品,坚决抵制含有安全隐患的“三无”商品;相关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同时,要经常组织生产者、销售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生产者、销售者守法经营意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今后,泗洪法院将继续以保证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工作为出发点,以司法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刑法的惩罚、教育功能,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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