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午,我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助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当场履行100000元。
近日,我院受理了原告丁某起诉被告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一案。收案后,原告提出保全申请但却未能提供具体的保全财产,进而导致不能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民一庭庭长胡风了解该情况后,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第一时间对该案进行阅卷,迅速将该案转入诉讼程序,同时利用我院执行系统查询被告名下相关财产线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后被告反馈,其做工程资金流动较大,一直冻结银行账户会给其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本案中,原告远在泰州,被告又长期不在泗洪本地,如果按常规审理这起案件,不仅审限长,而且矛盾化解效果差。本着最大限度缩短办案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释明,在确保双方初步形成调解意愿后,周六加班及时组织双方到庭面对面调解。最终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本院第一时间解除了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案结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本案运用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了诉讼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