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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认与他人同居,法院能否据此判决离婚
作者:曹静静  发布时间:2019-01-21 12:01:38 打印 字号: | |
  甲男与乙女于1993年12月按民间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于1994年10月补办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现甲男诉至法院,要求与乙女离婚。庭审过程中,甲男自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丙女同居生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其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但乙女否认甲男与人他人同居的事实,明确表示不同意与甲男离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依据甲男自认与他人同居而判决离婚呢?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甲男自认存在与他人同居事实,其承认的是对其不利的事实,可能导致离婚损害赔偿乃至构成重婚罪,故应据此判决离婚;另一种意见认为:甲男虽是自认与他人同居,但其承认的是对其离婚有利的事实,故不应判决双方离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于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对自认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甲男自认与他人同居确实可能会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甚至会因重婚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即在乙女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或是重婚罪的刑事案件中将会对其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从另一方面看,甲男自认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又是对其有利的事实。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明确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属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之一。一旦法院采信甲男自认的事实,则婚姻关系必然解除。本案中,被告乙女否认甲男存在与他人同居生活的事实,并且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及重婚罪的诉讼程序都不会启动。那么甲男的“自认”只会对其离婚产生有利的法律后果,也就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自认,其应对“自认”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在除身份关系外的其他诉讼过程中,自认是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但是本案的离婚诉讼是身份关系之诉,故在甲男无证据证实同居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也不应仅据此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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