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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给付仅限于18周岁吗
作者:胡坤  发布时间:2018-09-29 15:49:53 打印 字号: | |
  在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若涉及到未成年子女,那么必然会有子女抚养权以及抚养费这两个问题进行处理。对于抚养费,一般是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的,至于给付年限,法院在实际处理当中,一般是以18周岁为止。那么抚养费为什么会以18周岁为限,有无例外。又比如,子女年满18周岁继续接受大学等高等教育,是否可向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

首先,子女抚养费为什么会以18周岁为限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众所周知,我国18周岁以上公民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已经成年了,所以法院一般会以18周岁为限。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中还列明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何为“不能独立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作出了具体规定,其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解释一下,就是即使子女已经成年了,年满18周岁,但是子女现在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者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还需承担抚养费。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最后,子女年满18周岁后接受高等教育,是否可向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因为一般小孩6岁上学,经过小学、初中、高中12年的教育,到最后考取大学时已经年满18周岁。笔者的意见是培养子女上大学并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子女支付上大学的费用属道德上的义务,没有法定给付义务。因为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其已属于成年人。虽然子女已经成年,但其独立生活的条件较差,不少子女在大学期间仍是属于父母供养的,但这无法成为子女不能够独立生活,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因为在当今的社会,保证大学生的教育环境已经很好了。如果大学生确实因为家庭困难交不起学费和生活费,那么1、大学生可以办理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可以帮助绝大多数大学生;2、大学生也可以勤工俭学,而且勤工俭学可以让人更好的进入社会、培养自己的生活、交际等能力;3、申请减免学杂费,现在的大学都有对贫困大学生的扶助政策,比如减免学杂费、助学奖金;4、大学生也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争取到奖学金。甚至还有社会资助等手段。以上的种种,完全可以保证困难大学生顺利的完成学业。

离婚时探望权是否需一并处理

燕女士与曹先生2008年结婚,并于2009年生育一个儿子。现在燕女士因为与曹先生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最终判决燕女士与曹先生离婚,儿子随曹先生生活。判决之后,两人也均服从判决,没有提起上诉。然而现在燕女士却对当时的承办法官不满,有所埋怨,因为燕女士准备去探望儿子,却遭到了曹先生的拒绝,导致最终没有探望成小孩。所以现在燕女士埋怨当时的承办法官在处理离婚以及子女抚养权时,没有将小孩的探望权一并作出判决。

何为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可以说,对于父母而言,探望权即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

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法院是否应一并作出判决?目前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只要存在探望权,无论当事人是否诉请行使,法院都应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一并进行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求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法院才有必要对探望权一并作出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第一、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应主动作出判决。因为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前提和基础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围绕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如果超出了当时的诉讼请求部分,法院主动进行审查,那么其裁判就无法做到居中、中立,这会导致法院不是一个中立者,会导致可怕的后果。

第二、对于探望权,当事人既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要求,也可以在离婚后单独提出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并不存在如果不再离婚案件中处理,就到导致该项权利的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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