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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未领证,彩礼一定退还吗?
作者:裴昌乐、李梦晨  发布时间:2018-08-29 15:48:03 打印 字号: | |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小夫妻”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选择先办婚礼同居后领证,在婚后的生活中又矛盾不进行婚姻登记,进而引发返还彩礼的纠纷,屡见不鲜。双沟人民法庭在近期处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时,遇到了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

张某(男)与李某(女)2014年相识并举行婚礼,但因双方年龄未达法定婚龄,无法结婚登记,就同居共同生活,并于同年生育一女。今年年初,双方因矛盾难以调和,李某回到了娘家,至今未回张某处,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其抚养,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

双沟人民法庭在处理这一案件时,首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均表示不接受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看似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在实际适用法律时,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作如下理解: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四年之久,且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原告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达到,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彩礼返还与否,不仅应考虑双否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还应考虑双否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以及给付彩礼是否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做出符合情理和法理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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