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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事故认定书如何判断双方责任
作者:崔学志  发布时间:2018-07-29 15:46:12 打印 字号: | |
  2015年7月30日21时许,被告肖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泗洪县城区泗州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学府文苑小区北门50米处超车到相对方向车道上时,与原告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行驶相撞,造成高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文简称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该起事故存在,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全责。

本院经审理认为:案中,原告高某与被告肖某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本起事故产生的原因是被告肖某驾驶车辆超车到相对方向车道上时,与按照正常路线行驶的原告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高某受伤,车辆损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了该事实,被告肖某辩称原告系酒后驾驶,但根据事故证明中证人的陈述,均未查明该事实存在,高某是否饮酒并不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决定性因素,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对此,被告肖某对本起事故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双方均属于机动车车辆,本院酌定被告肖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70%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的由被告肖某按责承担。

  (法官后语)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民事案件比例中年年递增,属于高发态势,交警大队在处理事故,往往因事故现场缺乏相关足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如无现场视频录像、现场遭到破坏、下雨、只有一方当事人口供、无现场目击证人、当事人逃逸等等问题,对事故责任不进行认定,只出具事故证明。但作为法院审理该类民事案件应综合分析认定证据,根据现有证据去伪存真,把握好案件具体情况,对事故责任作出合理裁判。尤其是遇到一方车辆属于机动车,一方属于非机动车的类案情况下,如不准确认定事故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直接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责,这不利于纠纷的真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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