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车是汽车在行驶中不可避免的一种行为,驾驶员需要掌握熟练的技术和技巧,并遵守交通法规,防止意外和事故发生。本案被告人孟某想要超车却未能如愿,遂迁怒于在前正常行驶的驾驶员,驾车追赶并棍棒相加,导致被害人轻伤二级,自己也遭受了牢狱之灾。
2017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孟某在驾驶尼桑牌商务面包车从泗洪县城回归仁镇的途中遇臧某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在前行驶,被告人孟某超车未果,遂以为臧某某有意阻拦,心生不满。后被告人孟某驾车追赶臧某某驾驶的车辆。臧某某见状,将车停住后逃跑,被告人孟某遂手持棒球棍下车追赶臧某某,在追到臧某某后,被告人孟某踢打臧某某面部,致臧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臧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孟某赔偿被害人臧某某经济损失3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经审理,我院认为被告人孟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