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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三尺又何妨”
作者:胡坤  发布时间:2018-07-20 17:48:04 打印 字号: | |
  邻里之间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应斤斤计较,得理不饶人。近日,泗洪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对原告的“过分”请求不予全部支持,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杨某新在泗洪县峰山乡峰北路南侧建有二层楼房,其二楼与峰北路路面基本平齐并留有一扇门,其一楼有院落,院落的东南方向留有一扇门。自杨某新一楼院落向南至某医院二层楼房之间,原有一条平坦的小路及一条自然形成的排水沟,某医院在建设二层楼房后紧邻楼房堆建了高1米、宽6米、长45米的堤坝,覆盖了原有的排水沟,抬高了南侧地势,致使阴雨天的雨水流入杨某新的一楼院落。杨某新遂要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拆除堆建的堤坝,恢复原来的水沟)。

本院审理认为,医院在紧邻二层楼房北侧堆建高1米、宽6米、长45米的堤坝,覆盖了原有的排水沟,抬高了南侧地势,致使雨水无法顺利排放,流入杨某新的一楼院落,侵犯了原告的排水权,依法应当排除妨碍。但如果完全排除势必影响医院楼房的安全,而排除该妨碍应以满足基本的排水需要为限,本案排除堤坝宽度的一半并相应向下留出0.5米深度的水沟即可满足原告的排水需要,不必完全予以拆除。遂判决被告泗洪县峰山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30日将诉争的堤坝自北向南拆除一半并对应向下留出深0.5米、长45米的水沟。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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