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借助社会力量,及时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人身下落,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和依职权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人身下落的举报人,经查实并执行到位的,予以奖励。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实施悬赏执行:
(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可能的;
(三)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或如实申报财产,法院依职权又无法查明被执行财产状况的;
(四)申请执行人认为其他需要实施悬赏执行情况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的,发布悬赏公告。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依职权实施悬赏执行:
(一)重大涉民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因案件得不到执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法院认为其他需依职权实施悬赏执行情况的。
第五条 悬赏公告由本院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如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或本院承担。
第六条 悬赏公告内容: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执行案件基本情况,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案号、执行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余额等情况,举报电话、举报事项及奖励金额或比例。
第七条 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知情人举报并申请奖励的,本院在事前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举报奖励及奖励数额的,应预交奖励资金或从所执行的财产中优先支付给举报人。奖励的资金在执行款、物到位后,由专人负责一次性支付给举报人。
第八条 法院依职权悬赏执行的,知情人举报并申请奖励的,由本院一次性支付给举报人。
第九条 法院设专人办理悬赏执行的知情人举报,对举报人所举报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本规定由本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