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文件精神,推动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及威慑机制的建立,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打造诚信泗洪。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县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县法院和县公安局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协助法院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一)成立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分别为县法院分管领导,执行局、刑事审判庭、司法警察大队负责人以及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法制大队、110指挥中心、治安大队、交巡警大队、刑警大队、拘留所负责人。
(二)建立协助法院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会制度。协调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协调会主要研究公安协助法院执行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通报相关情况,并报县委政法委。
(三)在各派出所(交警中队、车管所)设协助执行工作站。协助执行工作站职责和工作流程附后。
(四)县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为公安协助法院执行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员,负责办理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查询,送交有关协助执行文书,以及办理请求公安局协助法院执行的其他日常事务。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为公安协助法院执行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员,负责处理法院提请协助的相关事项。
(五)法院和公安局应建立协助执行工作台帐,定期联合通报协助执行工作情况,对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报请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
二、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相关事项
(六)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局应根据法院的请求配合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
1. 因案件得不到执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2. 被执行人以暴力等手段抗拒执行,并发生执行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3.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如不及时查找将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
(七)公安局可以根据法院的请求控制被执行人。
公安局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的被执行人时,应当予以控制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八)法院执行案件时,需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查封的,应当向车辆管理所提供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办人应出具工作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查封信息录入计算机,并暂停办理该机动车的登记业务。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检验、变更、转移等业务时发现被查封机动车辆的,应当暂时扣押车辆,并通知法院。
三、建立共同打击拒执等犯罪行为的常态机制
(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案件,应将已获取的证据材料连同证据目录装订成册后移送公安局立案查处。
(十)法院移送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案件,公安局应当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公安局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经立案侦查后发现不应当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书面向法院反馈。
公安机关在业绩考核中,对法院移送的上述案件被侦破的,应按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同样予以考核。
泗洪县人民法院 泗洪县公安局
2017年12月14日 2017年12月14日
附件1:
协助执行工作站职责和工作流程
一、工作职责
1. 通过《人口信息查询系统》及其他子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暂住、住宿、出入境等信息,提取被执行人的电子照片。
法院查询上述信息时,应出具《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函》,并附被执行人清单,公安局应及时将查询信息结果加盖印章后书面反馈人民法院。
2. 对法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申请人发现后报警或者将其扭送至公安局的,公安局应当出警控制并及时通知法院派员到场处理。
3. 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协助执行工作站发现法院需要拘留的被执行对象时,应当予以控制并及时通知法院。
4. 在日常过程中,协助执行工作站发现被法院查封车辆时,应当予以暂扣并通知法院。
5. 对交办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妨害公务案及时侦查。
6. 对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申请人发现后报警的,协助执行工作站应当予以暂扣并及时通知法院派员到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