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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动产快速司法拍卖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28 10:51:52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为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快速实现小额动产的司法拍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动产是指不要求专业操作技能,无生命体征,易于为大众接受,容易拆卸、运输、保存的,有形的,一般不超过5万元(当年投保车损险时,保险公司估算的价值为10万元以内的机动车)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电子类产品,如手机、电脑、相机等;

(二)二手家用物品,如电视、空调、冰箱、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座椅沙发等;

(三)当年投保车损险时,保险公司估算的价值为10万元以内的机动车;

(四)经营类用品,如健身器材、办公设备、商用冷柜等;

(五)金银首饰类物品;

(六)存在正常交易渠道的,如谷物、建材、酒类等;

(七)其他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是小额动产的。

第三条  小额动产一般不进行委托评估,实行快速估价机制,按以下方式确定市场价:

(一)有市场价格(包括二手市场价)的常见动产,以二手市场价格作为市场价;

(二)没有二手市场价格,但存在种类物大致价格的,可以根据新品价格及使用折旧情况合议确定;难以确定折旧比例的,应当咨询3名左右无利害关系使用人的产品使用年限等情况决定,通常家用物品的年折旧率为10%-15%,商用为15%-20%,最高不超过30%,且逐年减少。对于较为老旧的,可以采用“零底价”起拍;

(三)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通的物品,如谷物、建材、酒类等,可按市场同类物品价值作为市场价。

第四条  二手市场是指实体二手市场和网络二手市场,如二手车交易市场、电子产品市场、二手家电回收门店、淘宝网、瓜子二手车网、赶集网、百姓网等。

第五条  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的市场价,原则上降低30%作为第一次起拍价。

第六条  坚持拍卖方式利益最大化原则,实行整体拍卖与分割拍卖相结合的方式。被执行人的多件物品,如作为整体拍卖参与竞买人可能较少,可以分割;分割拍卖有利于成交和提高拍卖价格的,应当分割拍卖。

第七条  适当缩小加价幅度,促进形成竞价态势,以“小幅度,多轮回”的方式提高成交价,加价幅度不宜超过1%。

第八条  当事人对快速估价机制得出的价格提出异议的,执行法官可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做好释明工作,在保证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可再次询价。

第九条  对小额动产进行拍卖时,要多方位、多角度地展示拍品的特征,有瑕疵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条  实行全市法院统一发布制度,加强拍品的宣传推广,最大限度地实现拍品价值。各法院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宣传:

(一)各法院在拍卖平台、本院官网、现场张贴等方式各自进行宣传;

(二)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统一报送中院在“宿迁日报”专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专栏及中院官网专栏进行统一发布;

(三)应当积极调动申请执行人参与拍品宣传,如将拍卖公告纸质版部分交由申请执行人在适当场所张贴,网页版连接发送给申请执行人转发推广等;

(四)其他创新性的宣传方式。

第十一条  不适用快速估价机制进行市场询价的动产,则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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