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结婚本是张某人生中非常重要的里程碑,但谁能想到这场婚宴竟让派出所出警,还惹出了民事官司!好好的婚宴怎么就演变成这样?
被告张某因女儿张某某结婚需要订购宴席,想到原告A酒店受聘任的经理杜某欠自己债务,而A酒店也确实很不错,所以张某就联系上了杜某。在经多次协商后,双方决定到A酒店消费,而杜某也答应除非偿还张某的债务,否则此次消费由杜某解决。于是张某直接与杜某交涉后,A酒店实际承办被告订购的宴席12桌,按照每桌1000元收费标准,通过协商,A酒店同意最后收取12桌宴席总费用为10600元。但是在12桌宴席酬宾结束后,张某消费的10600元却一直未支付。
很快,原被告之间就此餐费支付问题发生争执。派出所接到报警,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解。据称:被告拒绝支付餐费的理由是,酒店经理杜某欠其债务,当时决定到该酒店消费是已经与杜某商定,杜某答应除非偿还被告债务,否则此次消费由杜某解决。为此,派出所民警进行调解处理,最终处理未果。因属于债务纠纷,民警建议起诉处理,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经调解无果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酒店酬宾消费,原被告之间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据此,被告负有支付餐费的义务。被告在实际消费后未及时履行义务,经原告催要,至今仍未履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如何履行支付餐饮费,属于其实际履行问题。被告作为债务人,可以经债权人即酒店的同意,将此合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杜某,但被告无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此事实主张。相对被告而言,杜某虽然是酒店的经理,但其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与原告无关。在被告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轻信杜某能够代表酒店,承诺用餐饮费抵扣个人债务,属于存在过失,此情形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杜某如果当时确实向被告承诺,但事后不能兑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由被告向杜某主张权利,但不能作为拒绝向原告支付餐饮费的理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A酒店餐饮费1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