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中心 > 以案说法
委托收取电费,合同到期后起纠纷,如何处理?
作者:胡风、付艳  发布时间:2018-01-30 16:36:02 打印 字号: | |
  2016年6月,原告杜某(乙方)与被告甲公司(甲方)签订A商场商业电承包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将A商场商业水电费的收缴承包给原告,承包期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杜某需向甲公司缴纳保证金50000元,合同到期后,乙方如不承包,甲方无条件退款。甲方要考虑乙方每月收入能不能成正比,如亏损,甲方有义务补偿乙方,尽最大努力不让乙方亏损。如一方违约,赔偿违约金30000元。2016年6月13日,被告甲公司向杜某出具50000元保证金收条,并加盖甲公司印章。现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协议条款,私自收取原告承包范围内的电费2000元,造成违约事实,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杜某与被告甲公司之间签订的A商场商业电承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义务,向被告缴纳了保证金,现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终止,双方未进行续约或重新订立合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50000元保证金退还给原告杜某,故对原告要求返还50000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合同到期之日即2017年6月1日退还,被告未及时退还,应当支付逾期返还的利息损失,该利息可自合同到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在承包期内向商户私自收取电费2000元,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补偿其亏损43827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电费票据并不能证实是否亏损,根据其陈述很多商户2017年的电费尚未收取,不能确定是否亏损,故不予支持。且双方合同对于如何补偿,补偿多少并未作出明确的约定,故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0000元违约金,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具体违约的内容是哪些,本案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南京连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杜某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2017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同时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