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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起纠纷,受伤后损失如何计算?
作者:何涓、付艳  发布时间:2017-12-18 16:41:08 打印 字号: | |
  2016年11月30日,胡强和被告张冠签订工业防尘地坪施工合同,被告张冠将某厂房的环氧树脂油漆地坪工程承包给胡强施工。协议签订后,原告杜梅及其丈夫胡强便开始施工,施工期间,其二人居住在厂房内。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因用电、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2016年12月16日下午两点左右,张冠、杨丽和胡强、杜梅因地坪工程施工事宜在5号厂房发生争吵,后杨丽和杜梅厮打起来,胡强亦帮助杜梅撕扯杨丽头发。经被告张冠报警后,三人才停止撕打。杜梅在此次打架中受伤,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损伤”,住院6天,支出医疗费2785.62元,出院医嘱休息2周。而杜梅长期居住在A县城,从事地坪施工,所属行业为建筑装饰。该行业平均收入为58674元/年。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杜梅、胡强、与张冠、杨丽因工程施工问题产生纠纷,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而非采取争吵的方式使矛盾加剧,进而演变成打架。双方在本次事件中,言行均存在不当之处,杜梅和杨丽对于其自身及对方损害的发生,过错相当,故法院认定被告杨丽对原告杜梅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较为适宜。对于被告张冠,因原告杜梅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张冠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故对其主张张冠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原告住院6天,医嘱休息2周,故认定误工期为20天。原告从事地坪施工,因其收入并非固定,又未提供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证明,故参照相同行业即建筑装饰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160.75元/天。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的标准过高,参照本地同等级别的护工标准计算即110元/天。综上,对原告杜梅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2785.65元、误工费3215元(20天×160.75元/天)、护理费660元(6天×110元/天)、营养费酌定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元(6天×18元/天)、交通费酌定100元,合计6968.65元。被告杨丽按照50%的比例承担3484.33元。

终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杨丽赔偿原告杜梅各项经济损失3484.33元,于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杜梅对被告张冠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杜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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