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的奇葩事
作者:王成红 发布时间:2017-11-29 0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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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日,赵某与谢某在泗洪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女谢小小、谢某某随母亲生活,儿子谢某某结婚时谢某要一次性支付50000元。2015年2月13日谢某某与张某在泗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谢某和张某均系贰级智力残疾人),然而谢某并没有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在2015年3月12日诉至法院,谢某仍旧没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无奈之下,谢某某于2015年7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经过“四查”,2015年7月28日查封谢某名下的位于泗洪县兴康花园的房产,因执行标的过小,所以暂不宜处置该查封的房产。在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刘军多次打电话与谢某沟通,也多次上门找,而被执行人谢某每次都是说没钱,没有办法履行义务。时至2017年11月2日申请人谢某某申请评估、拍卖所查封的房产,2017年11月10日裁定对被执行人谢某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兴康花园的房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谢某及居住在上述房屋内相关人员在2017年11月30日前迁出上述房屋,到期仍不迁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