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
“我爷爷潘大某为了响应国家提出的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的口号,参加当时泗洪县某冈乡某信用合作社投资入股,成为该社的持股社员,因为爷爷特别疼爱我,所以将该社员证作为生日礼物赠送于我......我精心收藏至今”
1956年8月10日潘大某以2元股金入股黄冈乡信用合作社。
原告潘某某以该2元社员证以一纸诉状将本县某银行诉至本院。原告要求退股并支付相应的股金红利。被告答辩称被告公司系新发起设立的公司,原告持有的2元社员证并非被告公司股权,应为债权。原告爷爷潘大某是原泗洪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享有社员权利,原告继承取得其爷爷的2元社员债权。但是债权债务与股权是两个概念,不能等同,不能认为两者之间的股权是自然转换。也就是说虽然原告持有泗洪某乡信用社的2元社员证,但并不代表其可以依据原2元股金而自然取得新设公司的股东身份。
本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