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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失误,导致患者数次手术
作者:葛明、付艳  发布时间:2017-03-30 11:34:40 打印 字号: | |
  2015年8月,原告胡某因患关节炎,到被告A医院处就诊,经诊断为左膝关节骨性关节炎,三天后手术治疗,手术名称为左侧人工膝关节表面置换术,住院14天,共花费医疗费11149.55元,原告胡某实际缴纳4716元。因手术后切口裂开,没过几天原告胡某再次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膝关节置换术后切口裂开、肺心病,三天后进行手术,手术名称为清创缝合,一个月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8950.35元,原告胡某实际缴纳3259元。因手术切口愈合不良,原告胡某于四个月后再次住院治疗,两天后进行手术,手术名称为左TKA术后关节翻修术,十几天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33349.48元,原告胡某未有实际缴纳,由其向医院出具欠条一张,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两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被告A医院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尽到基本的就诊义务。被告A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能够准确判断原告胡某的病情,且根据该病情作出是否能够治愈的判断,因其自身的过错,致使原告胡某可以一次手术即治愈的伤情,经过了三次手术。被告A医院对过错行为产生的医疗费及其导致扩大的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医院赔偿原告胡某各项损失共计19426.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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