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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拒绝赡养 诉至法院索要费用
作者:胡风、付艳  发布时间:2017-03-30 11:32:4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曹甲、马某某、曹乙系原告马某子女,均具备赡养能力。原告现年82岁,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脑梗塞等慢性病,需长期吃药。原告目前独自租房居住,且行动不便,由于生活难以自理,需要专人护理。原告虽有退休工资约2000元,并享受医疗保险,但不足以满足生活所需。

原告系城镇居民,2015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9323元。

办理过程及结果

1.细看卷宗,了解案情。在看到原告马某索要赡养费时,承办法官详细看了诉状及证据材料,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原告马某只有长女马某某经常回家照料原告,长子曹甲和次女曹乙多年从未过问原告。原告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行动不便,生活难以自理,由于房子已分给长子曹甲和次女曹乙,现靠租房居住。原告每月仅有2000元退休工资,难以负担高额的医药费、护理费、房租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房租费1000元。

2.送达材料,核实情况。在给三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证据材料时,承办法官即向他们核实原告诉状所称事实与理由。并询问他们的意见。被告曹甲、曹乙认为原告马某有退休工资及医保,二人不愿意支付赡养费、医药费、租房费等费用,但马某某对原告所述内容无异议,表示愿意支付相关费用。

3.判决宣判,释明内容。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未果后,开庭审理此案,在查明事实核实证据的基础上,最终判决被告曹甲、马某某、曹乙自2016年8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马某赡养费800元,于每月30日前履行完毕。

办理思路及策略

1. 了解原告身体情况、居住情况等。因原告身患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多种慢性疾病,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对其主张护理费,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曹甲、曹乙辩称对租房费用是否实际发生不清楚,因原告未随三子女一同生活,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却有居所,故对原告主张房租费,法院予以支持。

2. 核实原告收入情况。本案中,原告马昌莲已82岁高龄,丧失劳动能力,虽有退休工资和医疗保险,但该收入不能满足其生活需要,对不足部分应由三被告负担。

3. 结合实际,决定判赔标准。参照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原告的实际需求、被告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酌定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800元为宜。

专家点评和法律链接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赡养费应当包括基本衣食及日常开支、医药费、护理费及房租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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