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多么温暖的两个字,却有那么多的真真假假,让人防不胜防。现年22岁的胡美就遭到了“好闺蜜”杜丽的背后插刀,令其苦不堪言。
原告胡美和被告杜丽原为亲密无间的好朋友。2017年初原告胡美怀上了宝宝,即将初为人母的喜悦溢于言表,本想与杜丽一起分享自己的幸福,可虽曾想,却在看到杜丽的朋友圈,瞬间崩溃。原来,杜丽在自己的朋友圈点名道姓宣称胡美是职业小三,连好朋友的男友都不放过等等。这让胡美是既气愤又委屈,不明白杜丽为何说出这样的话。在还没明白事情的始末,周围亲朋好友的指责便席卷而来,胡美是不堪其扰。联系上杜丽后,胡美质问其为何如此对待自己时,杜丽却无任何的歉意,二人就此谈崩。
由于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胡美一气之下将杜丽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很快联系上了被告杜丽,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并询问其意见。杜丽对自己在朋友圈发表相关的事实予以承认。随后承办法官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会尽快删除相关内容,并向胡美道歉。承办法官听后,认为双方可以进行协商,组织了原被告到庭进行调解。
法庭内,杜丽向胡美深表歉意,而胡美也选择原谅杜丽,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影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虽然我们有发表言论的自由,但前提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本案中,杜丽在自己的朋友圈发表胡美是小三等言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胡美的名誉权。
案件结束后,胡美对杜丽说:我在网上看到过关于闺蜜的这么一句话,“就算你背叛我,我也不会因为你的背叛而忘记我们快乐的曾经。”既然你认识到自己的错,我选择原谅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