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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12江苏经济报】抵押房产为儿还贷 拒执获刑
作者:王姗  发布时间:2017-04-13 10:48:56 打印 字号: | |
  欠着别人的钱不还,但为了把儿子的银行到期贷款还清,将自己名下两处房产抵押,获得贷款后交与儿子清偿银行欠款,后其被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时,依旧声称这笔钱非自己实际收入,法院不应当认定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陈某某,祖籍浙江,2011年在泗洪县从事经营活动期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宋某。后其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宋某手中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陈某某未按约定偿还欠款,2014年8月该案经我院调解,陈某某同意偿还宋某60万元,即自2014年9月起,于每月28日前还款1万元,直至履行完毕。但陈某某依旧未按约定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同年11月4日宋某申请至我院强制执行。执行中,经对陈某某的银行流水查询,发现其于12月23日在浙江某银行的的账户上有大笔资金流出。后查明,陈某某的儿子在某银行的贷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欠款,陈某某便将自己名下的位于浙江省象山县某镇二处房产低与银行,借得贷款250万元,随即陈某某将此笔贷款取出,交与儿子用于其偿还银行贷款。2015年12月我院向陈某某发出执行裁定,责令陈某某将抵押房产所得款交付我院,用于偿还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义务60万元及利息。该份执行裁定书通过邮寄送达,由其儿子陈某签收。但被执行人陈某某一直未予履行。后我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8月20日陈某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11月15日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称其并未收到法院责令其交付抵押款的执行裁定书,且此笔资金为银行贷款,并非自己的实际收入。但其辩解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相违背,最终认定陈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情节较为严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但在上诉期间,陈某某又表示认罪伏法,随后递交了撤诉申请。王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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