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中心 > 以案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权利人的损失如何计算?
作者:何涓、付艳  发布时间:2017-02-10 16:28:27 打印 字号: | |
  2016年的一天,胡某驾驶轿车撞到行人杜某,事故造成杜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胡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甲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伤后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26609.93元。而原告及其丈夫郭某长期租住在A镇商场院内的房屋,已超过一年,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冬季在澡堂搓背和县城打散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甲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应先由被告甲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因被告胡某系全责,故由被告甲财保公司依商业三者险合同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自愿承担1650元的非医保用药费用,法院予以照准。对于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供证据证明,但考虑是必然产生的费用,法院酌定300元。原告系家人护理,护理人员无固定工作,护理费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法院确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26609.93元、营养费336元(28天×12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4元(28天×18元/天)、误工费6110.4元(60天×101.84元/天)、护理费2851.52元(28天×101.84元/天)、交通费300元。上述损失,由被告甲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261.92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5799.93元(医疗费14959.93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35061.85元。被告胡某赔偿原告医疗费1650元。被告胡某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5650元,应由被告甲财保公司从其赔偿款中返还给被告胡某。综上,被告甲财保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061.85元,返还被告胡某垫付款4000元。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甲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杜某各项损失31061.85元;被告甲财保公司返还被告胡某垫付款4000元;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