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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付的装修款,离婚后夫妻双方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作者:崔学志、付艳  发布时间:2017-02-10 16:27:48 打印 字号: | |
  2012年8月,被告胡某将其经营的店面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杜某施工,该工程主要为吊顶、背景墙、隔墙现场制作,施工面积大概5、600平米,总装修价款为180000元,施工期间,陆续支付60000元。装修结束后,被告以急需进货为名,让原告等几天再结算工程款,2012年12月25日,被告胡某出具120000元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被告郭某在欠款发生期间,与胡某系夫妻关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装修款。而被告胡某与郭某于2011年1月11日结婚,2013年12月26日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原告杜某承包被告胡某的店面装修工程。经结算,被告胡某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欠付装修款120000元,该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欠款人胡某应在原告催要时及时偿还欠款,其未在合理时间内未偿还欠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原告杜某要求被告郭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胡某给付原告杜某装修款12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杜某对被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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