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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车需谨慎,发生事故无人受益
作者:季秀梅、付艳  发布时间:2017-02-10 15:41:52 打印 字号: | |
  2016年的一天,被告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到同方向前方行人原告杜某,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杜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胸12压缩性骨折,支付医疗费4743.04元,被告胡某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出院医嘱建议休息四个月,其中卧床休息三个月。原告受伤后由其丈夫郭某护理。因双方对赔偿标准和责任分配争议较大,故而成讼。

  被告胡某认为在事故发生后,自己已经支付2000元的医疗费,原告出院之后已经无大碍,所以只同意赔偿原告6000元。而且在事故在责任认定时,自己完全不懂,原告受伤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不同意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原告杜某与被告胡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杜某受伤,因被告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关于原告杜某的损失,经法院核定后具体为:1.医疗费4743.04元;2.误工费12831.84元〔(120天+6天)×101.84元/天〕;3.护理费9776.64元〔(90天+6天)×101.84元/天〕;4.营养费72元(6天×12元/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108元(6天×18元/天);6. 对交通费,原告未提供发票,但考虑是必然产生的费用法院酌定为60元,以上合计27591.52元,扣除被告胡某垫付的2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25591.52元。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杜某各项损失2559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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