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国家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没有经过国家许可、检验的药品,其质量难以保证,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经营药品必须具有经营许可证,然而市场上仍有少数人受利益驱使,明知无证仍售卖药品从中牟利,最终必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郭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王某、姜某某等人手中购买人血白蛋白等药品,在泗洪县、泗县等地加价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额共计490余万元。陈某明知郭某某无经营药品资质,仍然帮助郭某某汇款、送货等。被告人王某、姜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本人及被告人郭某某无经营药品相关资质,仍然向郭某某出售人血白蛋白等药品,非法经营额分别为24万余元、29万余元。被告人郭某某、陈某非法获利1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姜某某分别非法获利2000元、1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同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姜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