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一天,被告杜某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撞到了原告张某,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杜某和原告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原告张某支出医疗费10598.4元,出院医嘱中载明卧床休息4个月。被告杜某垫付了2000元医药费。而被告杜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后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赔偿义务人按责任赔偿。本案中,被告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原、被告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被告驾驶的是机动车,故法院酌定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杜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合计23632.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