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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葛明、付艳  发布时间:2017-01-13 10:54:29 打印 字号: | |
  2016年6月13日18时15分,被告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原告郭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郭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事实。原告郭某受伤后,即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鼻部皮肤挫裂伤,共花费医疗费3220.39元。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胡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郭某现居住于县城,并在A小学从事清洁工工作,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A小学共发放其工资10笔,其中9笔为1100元、一笔为1500元,发放时间不定。后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故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郭某与被告胡某分别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胡某应当对原告郭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告胡某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财产,被告胡大对其亦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胡大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郭某主张其虽满60岁,但在A小学从事清洁工工作,被告应当赔偿其误工费,然庭审中原告郭某对其工作情况一无所知,仅陈述受伤后未发放其工资,但根据其提供的工资表,其2016年7月8日有工资正常发放,原告郭某并不存在实际的误工损失,故对原告郭某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胡大赔偿原告郭某各项损失共计4458.27元;驳回原告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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