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公司差你钱,又不是我差你钱,我仅仅是公司的股东而已,你凭啥告我啊!”法庭上李京大声的嚷嚷着。
这李京是一个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公司是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就李京一个人。2014年张运拉石子卖给混凝土公司,后经结算混凝土公司总共欠张运混凝土款50000未付,并由混凝土公司给张运出具了一张欠条。之后张运多次拿着欠条找混凝土公司老板李京要钱,李京都推脱说公司暂时运转困难,无钱支付张运的混凝土款。可张运这一家子可全靠着张运那点卖石子钱生活呢。混凝土公司可以拖,但这张运拖不起。张运心想,好你个李京,既然我三番五次问你要钱你不给,那不行我们就法庭见吧,张运一纸诉状将混凝土公司和李京告上了法庭,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运与混凝土公司之间的石子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受人应当按约支付价款,混凝土公司经张运催要后,未履行给付石子款的义务,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混凝土公司系由李京一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李京并未举证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李京应对混凝土公司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混凝土公司和李京连带给付张运石子款50000元。
正所谓:公司不是挡箭山,哪里需要哪里搬,公司若仅一人参,股东须证财未掺,若你不能来举证,股东公司责共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