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12月17日,原告裴某因“右肘跌伤肿痛、活动受限”入住泗洪县某医院治疗至12月29日,诊断为右桡骨头骨折,期间花费了医疗费5570.26元。2015年1月30日,原告因术后右手活动受限再次入住泗洪县某医院治疗至3月9日,诊断为右桡骨小头骨折术后伴脱位,花费了医疗费9847.28元。原告出院后先后前往上海儿童医院、长征医院及泗洪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共支付了医疗费401元。2015年7月30日,经泗洪县卫生局的委托,宿迁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漏诊了患者的右桡骨头脱位,二次手术中对右桡骨头脱位未完全复位,构成了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审理】
本院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本案中,原告因“右肘跌伤肿痛、活动受限”接受被告治疗,被告应当严格按照诊疗规程为原告检查伤情并制定合理治疗方案。但由于被告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原告进行全面检查,导致对原告右桡骨头脱位的漏诊行为,且在对原告行二次手术中也未将右桡骨头脱位完全复位,被告理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关系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技术规范,认真履行诊疗义务,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合理、全面的检查,以防误诊、漏诊的情况出现,这是对患者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医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做了明确规定,比如其中的第二十一条就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治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疗,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治疗。此规定要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恪守职业道德,本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医务人员的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裴某因病住院治疗,被告没有对原告的病情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漏诊,且在第二次手术中也未将右桡骨头脱位完全复位,未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致使原告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被告泗洪县某医院存在过错,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