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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租金发生冲突,一方受伤一方赔钱
作者:胡风、付艳  发布时间:2016-12-30 15:53:25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月26日,原告杜某与被告郭某因为房屋租赁问题产生争议,经人调解,双方解除租赁合同,郭某退还部分房屋租金,并出具欠条。2015年2月17日,杜某到郭某在地下商城经营的门市向其索要欠款,双方在商议过程中,杜某的儿子杜小某赶到现场,与被告陈某发生口角继而两人厮打在一起,杜某与郭某、陈某某也厮打在一起,后杜某被打伤在地,郭某又与陈某一起殴打杜小某,导致杜小某受伤。后杜小某、杜某被送往人民医院治疗,杜小某被诊断为双眼球挫伤、头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16174.22元,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杜某被诊断为头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7307.23元。后因协商未果,杜某及杜小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等人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郭某、陈某、陈某某将原告杜小某、杜某打伤,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杜某向郭某索要欠款,郭某已承诺履行期限,但是两原告仍采用不冷静的方式阻碍被告经营并与被告发生口最终导致冲突的发生,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损害后果亦有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三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杜小某的损害后果,是由郭某、陈某共同殴打所致,杜某的损害后果,是郭某、陈某某共同殴打所致,且难以分清各被告之间的责任大小,故郭某、陈某对杜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某、陈某某对杜小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辩称陈某系郭某的雇员,应由郭某承担责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系雇佣关系,且本案并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受伤,故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又辩称陈某某厮打行为是正当防卫,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相反根据郭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均能证实陈某某系主动拳打脚踢杜某,故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原告杜某、杜小某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杜小某的出院记录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结合杜小某的病情,较为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被告辩称丹参注射液与原告病情无关,对费用不认可,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杜小某在江苏省人民医院检查费用51元,系对自己眼部伤情检查产生的费用,且在住院治疗期间,法院予以支持。杜某在2015年4月29日检查前列腺的费用28.5元,与被告殴打导致的伤情无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杜小某的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6174.22元、误工费53天×34346元/365天=4987.3元、护理费34346元/365天×23天=2164.3元、伙食补助费15元/天×23天=345元、营养费10元/天×23天=230元、交通费酌定150元,合计24050.82元,被告郭某、陈某承担70%责任为16835.57元;杜某的损失为:医疗费7307.23元、误工费34346元/365天×14天=1317.4元、护理费34346元/365天×14天=1317.4元、伙食补助费15元/天×14天=210元、营养费10元/天×14天=140元、交通费酌定50元,合计10342.03元,被告郭某、陈某某承担70%责任为7239.42元。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郭某、陈某赔偿原告杜小某各项经济损失16835.57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郭某、陈某某赔偿原告杜某各项经济损失7239.42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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