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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买卖车辆,剩余车款找谁要?
作者:胡风、付艳  发布时间:2016-12-30 15:52:16 打印 字号: | |
  2014年原告杜某委托案外人郭某帮忙销售孙某所有的帕萨塔轿车一辆,2014年4月22日,被告石某通过郭某介绍购买了原告所有的车辆,并于同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双方通过A公司开具了销售发票,发票上车价为20000元。后被告石某认为与原告杜某之间不存在任何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愿支付剩余款项,故而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车辆过户信息、二手车买卖合同、销售发票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且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交付的义务,故被告应按约履行给付购车款的义务。原告主张双方车辆买卖价款为40000元,除了提供其妻子及妻子的同学的证言外,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通过被告提供的二手车销售发票,能够确认涉案车辆交易的价格是20000元,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该车辆系案外人郭某用于抵偿50000元借款而过户给被告的,由于郭某下落不明,法院无法核实该事实,被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主张不予采信。

而被告主张郭某欠其50000元,就将涉案车辆抵给被告,郭某已经将购车款支付给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其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将购车款支付给郭某,并不能视为对原告杜某的履行,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购车款20000元。双方对欠款未约定利息和付款时间,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可自起诉之日(2015年3月2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石某给付原告杜某购车款20000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泗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