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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执行公务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担怎样的责任?
作者:胡风、付艳  发布时间:2016-12-30 15:51:51 打印 字号: | |
  2014年2月,两原告近亲属胡某受雇于被告A公司,在公司负责基建、党务、后勤等工作。2014年10月6日清晨,胡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外出为A公司买菜,结果与案外人杜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胡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胡某死亡后,二原告收到了被告A公司通过孙某转交的38000元。

受害人胡某除本案两原告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胡某生前系退休职工。2013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2013年度江苏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7985元。

事故发生后,两原告起诉杜某和B保险公司至本院,后又撤回对杜某的起诉,法院经调解,由B保险公司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原告近亲属胡某受雇于被告A公司,在为公司外出买菜的过程中,与第三人杜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被告A公司作为胡某的雇主,应当胡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两原告主张胡某是受C公司派遣到A公司工作的,C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A公司支付给两原告的38000元,两原告主张是公司赠与的,A公司予以否认,两原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也不予采信,故该38000元应在A公司赔偿数额中予以扣减。

综上,法院确定原告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390456元(32538元/年×12年);2、丧葬费25639.5元;4、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本院酌定为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为421095.5元,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40000元。扣除B保险公司已经赔偿的110000元和A公司已经支付给原告的38000元,被告A公司应承担313095.5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胡甲、陈乙各项损失313095.5元,并驳回原告胡甲、陈乙对被告C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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