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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钱撕破脸的朋友
作者:葛明、付艳  发布时间:2016-12-28 10:51:25 打印 字号: | |
  原告胡某与被告杜某原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5日,双方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进而厮打,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前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5元。

双方对原告胡某针对自身的损伤是否存在过错,及原告胡某的牙齿脱落是否是由被告杜某殴打所致产生分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并造成原告胡某受伤的事实。被告杜某主张其为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对原告胡某因受伤进行检查的费用95元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原告胡某在纠纷发生后,未能冷静处理,而与被告杜某发生撕打,致使矛盾升级,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减轻侵权人杜某的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杜某承担75%的责任较为适宜。原告胡某主张因被告杜某殴打,致使两颗牙齿脱落,但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被告提供的录像显示,公安民警询问其受伤情况时其未有陈述牙齿脱落,其到医院就诊的主诉亦为“外伤致全身多处疼痛大约一小时”,另原告胡某至今未对牙齿进行治疗,故对原告该项主张依法不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杜某赔偿原告胡某7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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