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向许福租赁钢管,欠下租赁费85000元。苏北向许福出具借条1份,约定还款3个月后还款。刘洞在借条上签字承诺:如到期不还款,其本人愿意承担还款40000元,并在借条上签名。借条到期后,苏北未按期还款,刘洞再次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同意承担,刘洞”。许福遂持借条将刘东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40000元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许福与苏北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对租金进行结算之后,形成85000元借条1份。被告刘洞作为保证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但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故被告刘洞应对其中4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苏北未在约定期间内偿还借款,被告刘洞再次在借条上出具“同意承担,刘洞”字样,应视为其愿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刘洞给付原告许福租金40000元。
生活中,经常遇到亲戚朋友之间结算欠款出具欠条的情形,债权人为了谨慎,往往要求债务人找个第三人在条子上签字的情形。若第三人签字的本意只是见证该债权债务的存在,但第三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借条中没有注明身份,只是随意在借条边角处签名,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见证人。但像本案中,在借条后面写“如借款人不能偿还的,本人愿意承担偿还”等类似内容的,签字人属于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