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个体工商户工作,当其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时,该个体组织用工主体已被注销,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赔偿,劳动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不具备被诉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时,谁来为劳动者的工伤赔偿买单?
李飞宇在老板孟扬帆开办的家具城从事家具安装工作,该家具城工商登记信息为个体工商户。由于离家不太远,李飞宇平时都是骑摩托车上下班。一天李飞宇在家里吃过饭像往常一样去上班,行至泗洪县牡丹江路与昆仑山路交叉路口时相撞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李飞宇受伤。李飞宇当即就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李飞宇双肺挫伤,全身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等,无法继续工作。伤后孟扬帆拒绝为李飞宇申请工伤,李飞宇无奈故自行申报,经鉴定李飞宇因工伤致残程度为七级。李飞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发现孟扬帆所开办的家具城字号已注销,遂作出不予受理裁决。
后李飞宇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孟扬帆承认原告李飞宇系其开办的家具城职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李飞宇在上班途中受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李飞宇为工伤。经宿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原告李飞宇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原告作为工伤职工,其有提出要求被告孟扬帆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孟扬帆给付原告李飞宇各项费用230000元。
个体经营者注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法律赋予了个体工商户有用工资格,但就其本质而言,在生产经营者业主仍是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对外承担责任,其营业执照仅仅是该自然人对外经营的资格证明。《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