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借款原因,父亲胡大将儿子胡小的房屋借给亲戚居住,谁料这一住,房子自己居然住不成了,胡大是又急又恼,这没办法,自己起诉主体不对,只得由儿子胡小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被告杜帅两夫妻对涉案房屋的妨害。
事情还要从这杜帅两夫妻的房屋被征收说起。原本这原、被告之间系很好的亲戚关系。涉案房屋系胡小所有,胡大两夫妻居住在地下室并看管该房屋。几年前,杜帅两夫妻因房屋被征收一时没有地方住,想到自己借钱给胡大两父子,而胡小长期不在家,便向胡大提出想要住在胡小房屋的请求。胡大在与儿子商量后同意了杜帅的提议,随后杜帅夫妻二人便入住该房屋,这一住就是三年的时间。
可谁曾想,因为借款问题,两家人的关系急剧恶化。在被告新房装修好之后,杜帅两夫妻便搬去新家居住,但是却没有告知胡大一声,与此同时,房屋的钥匙也是交与他人保管。胡大得知杜帅二人的行为后,换掉了涉案房屋的门锁,搬进该房屋居住。因为杜帅夫妻二人搬走之前有两个月的水电费没有交纳,胡大只得帮其交纳。不久,杜帅在知道胡大居住的消息后,以胡大、胡小两父子借款未还为由,不让胡大入住,双方发生争吵并报警。胡大一气之下来到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杜帅两夫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后因主体问题而撤诉。后原告胡小再次起诉,请求被告杜帅两夫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该案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均为原告,因此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原告父亲让被告入住原告所有的房屋,原告得知后未提出异议,被告在离开后应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在原告占有该房屋时不得阻止。而被告却未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并阻止原告父亲进住,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行使,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责任。现被告虽已经搬离涉案房屋,但其仍不得妨害原告对涉案房屋物权的行使;对于被告在居住涉案房屋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被告应当承担。鉴于原告父亲同时居住在地下室,且水电并未分开,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一半。被告虽提出因原告向其借款未还而自愿将涉案房屋作为抵押,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杜帅两夫妻不得妨害原告胡小对其所有的涉案房屋物权的行使并给付水电费76.5元,同时驳回原告胡小的其他诉讼请求。